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9-04-17 关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中心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四)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依托单位所在市科技局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证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由省科技厅择优批复建设。

  批复建设的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优先批复以下依托单位申请建设的中心:

  (一)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中心基本情况;

  (二)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对照分析;

  (三) 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 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 中心今后发展思路及打算;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按第十条进行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一)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中心建设的需要予以适当补助。省科技厅根据中心运行情况,以奖代补,择优支持。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奖励补助的建设经费用于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中心建设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行两年以上的中心定期进行评估,运行时间不到两年的中心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实施后续支持及组建高新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省科技厅批准建设之前,以中心名义进行宣传或有其它冒充中心行为的,永久取消其自行或联合申报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立项、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经费。

  (一)在申请认定、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二)有环境违法事故的;

  (三)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四)不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变更事项申请的;

  (六)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对取消资格的中心,省科技厅在3年内不再受理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