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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快速支持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17-06-01 关注 
推动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壮大,对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力度,及时掌握、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本方案。

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快速支持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关于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快速支持机制的

工作方案(试行)


  推动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壮大,对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力度,及时掌握、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本方案。


  一、高成长性企业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一)定义。

  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按在地统计原则,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主营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保持较高水平的企业。


  (二)界定标准。

  高成长性企业分为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1.一类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

  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增长速度不低于4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认为其技术产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颠覆性)的。

  2.二类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4亿元之间)。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增长速度不低于30%。

  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还需具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连续三年),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不低于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或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4项的条件。

  3.三类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5%。

  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还需具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连续三年),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不低于3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4项或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的条件。


  (三)其他要求。

  1.高成长性企业须为在深圳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主营业务为《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鼓励发展类产业,重点支持主营业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

  2.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特别是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的企业。


  二、政府支持机制

  (一)组织机制。

  1.领导小组。

  成立高成长性企业快速支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产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协助分管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金融办、深圳市国税局、深圳海关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设在市经贸信息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受理机构。

  一类企业、二类企业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受理,三类企业由市经贸信息委受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经贸信息委要明确受理机构,常年受理。


  (二)遴选机制。

  为及时发现高成长性企业,设立政府部门推荐、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推荐、企业自主申报、领导小组认定等多种遴选方式。

  1.政府部门推荐。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地税局等部门向受理机构推荐认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企业。

  2.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推荐。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向受理机构推荐认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企业。

  3.企业自主申报。

  企业对照高成长性企业相关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向受理机构申报。

  4.领导小组认定。

  未达到认定标准的特殊企业,由受理机构按权限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可纳入高成长性企业予以扶持。


  (三)审定机制。

  根据界定标准等,一类企业、二类企业名单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并及时将名单抄送领导小组办,由后者至少每月一次汇总报领导小组。三类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研究审定,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四)扶持机制。

  建立高成长性企业诉求收集和办理网络平台,设立企业诉求提交、部门办理反馈、督查督办等模块。由企业在平台申报,根据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主动联系企业,并提交办理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负责督查督办。企业诉求分为适用现行政策类诉求和现行政策未覆盖类诉求,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适用现行政策类诉求。

  依据有关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动服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或提出意见。

  2.现行政策未覆盖类诉求。

  一类、二类企业诉求,由各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办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由后者汇总后,至少每月一次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三类企业诉求,由各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及时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三、配套支持措施

  (一)一类企业。

  1.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供应名单,按照企业落户意向区域,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租赁方式保障企业产业用房需求,对企业高速成长导致产业用房需求快速增长的,应及时解决并尽量集中安排产业用房,租赁价格、租赁时限等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办理。

  2.专项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相关产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并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核、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

  3.科技金融服务。优先引导天使、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投向高成长性企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和担保服务。

  4.人才安居。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及相关政策,优先受理企业诉求并优化审批程序。

  5.外籍人才居留便利。对高成长性企业中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市公安局优先办理在华居停留和永久居留便利业务;上述人才及其家属出入境证件申请业务,市公安局优先受理,并将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6.政府服务。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点服务企业名单;需要深圳海关重点支持的,纳入深圳海关“十、百、千、万”家企业扶持计划。


  (二)二类企业。

  二类企业除享受一类企业支持外,还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1.产业用房。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的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采取出租、出售方式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或提供租金补贴等差异化支持方式。

  2.科技金融服务。优先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录,优先支持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3.政府服务。优先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单。


  (三)三类企业。

  三类企业除享受二类企业支持外,还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1.产业用地用房。企业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直接纳入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规定办理。企业规模低于10亿元的或不低于10亿元但无用地需求的,参照二类企业给予产业用房支持。

  2.专项支持。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核、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政府决策等环节,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支持措施。

  3.政府服务。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单;结合企业需求,提供海关协调员服务,享受相应的海关便利措施。


  四、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旨在建立主动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对配套支持措施中未涵盖的企业诉求和支持措施,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快速支持。

  (三)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方案。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