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实现科技计划任务目标,保障财政资金 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 号)、《广东 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粤府〔2016〕86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本规定所指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 任务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 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第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应当覆盖科技计划任务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 承担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任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科技咨询专家在科技计划任务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任务相关责任主 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惩戒工作。
第六条 实行科技计划任务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 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 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 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 1 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 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 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科技计划任务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二)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 员严重失信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 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任务或相关 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 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在科技计划任务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受到相关部门和单 位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 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 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依托广东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项目承担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 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 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处理决定,记 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对象为项目承担人员的,取消其作 为申报主体承担及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5 年;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省科技厅取 消其作为申报主体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相关资格 5 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或一年内 有 2 个及以上项目承担人员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法 人单位作为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记录与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名单为省科技厅、相关 部门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名单及时向相关责任主体通报,对 于相关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人员的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 信行为记录与惩戒信息。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严重失信记录并采取限制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发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通知书,说明理由并 告知救济权利。相关责任主体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阐述正当事实和理由,并出具相关 证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当自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 15 个工 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省科技厅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者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主体 5 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暂行实施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省 市、部门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记录衔接,逐步形成广东省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任务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各市科技计划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 9 月 30 日,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