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解读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17〕1号)已于2017年3月14日印发实施,现对该办法有关主要事项进行政策解读,具体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自2013年11月21日印发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激励和扶持的政策依据,发挥了显著作用,充分验证了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和扶持社会资金投资高星级绿色建筑是有效的。一方面,在原办法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相关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近几年经济快速发展,绿色建筑行业迅猛前进,政策制度跟当前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我市部分行政区已对绿色建筑相关激励扶持办法进行修订,加大了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龙华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并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扶持资金的使用,区住建局在综合依据市住建局、其他兄弟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绿色建筑政策导向和我区实际情况,对《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大补助力度,增加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评价标识和装配式建筑等补助内容,进一步推动龙华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三、涉及范围
该办法涉及范围包括龙华区管辖范围的社会投资中的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申报事项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申报项目应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报项目在龙华区管辖范围内实施,属龙华区管理的项目。
申请单位为申报项目的出资方,或是相关主要合同(协议)的出资方。
(二)项目申报条件:
新建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扶持资金的,须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认证,且项目完成施工,并最终验收合格。
新建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阶段扶持资金的,须运营一年及以上并已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或认证。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有能效测评资质单位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需完成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与综合利用,且项目在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按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三)不得使用本扶持资金的情况:
与绿色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建设领域无关的。
已享受其他市、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驳回申请:
项目所采用的绿色技术、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申报材料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实施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项目实施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项目方案(包含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
项目证明材料:
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房地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项目获得认证证明材料:权威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能效测评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新旧办法差异
《扶持办法》修订送审稿主要对原办法第六条扶持资金资助标准进行修订。修改内容4项,新增内容3项,删除内容2项,具体如下:
(一)修改内容
1、调整资助等级,取消对深圳银级绿色建筑进行资助和加大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扶持力度,提高资助总额标准。原办法为:“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新区层面上另外给予补贴:获得深圳市认证的,可分别按银、金、铂金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30元、60元的标准补贴,获得国家认证的,可分别按二星级和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和3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深圳市金、铂金级和国家三星级不超过30万元,深圳市银级和国家二星级不超过20万元。”修订为:“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国家二星级或深圳金级及以上的新建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分别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30元/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下同)、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单个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项目总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设计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理由:一是《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2013年8月颁布实施以后,已强制要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要求,为推动区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及参考其他兄弟区的做法,取消对深圳银级绿色建筑进行资助。二是现行办法扶持力度有限,大部分企业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积极性不高。
细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资助内容和提高资助标准。原办法为:“对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修订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分别对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15元/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10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区给予单个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绿色化改造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设计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理由:龙华区既有建筑较多如工业厂房等,但进行绿色化改造的项目很少,通过提高对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化改造项目资助标准,来鼓励区既有建筑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化改造和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高区绿色化程度。
3、明确细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助内容和提高资助标准。原办法为:“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修订为:“对于未列入市建设主管部门节能改造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10%的,可按照20元/平方米(折算面积)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注:1、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系数,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的,折算系数为1;节能率达到10%~20%的,折算系数为0.5;节能率10%以下的,不予补助。2、项目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对于已列入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节能改造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区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申请深圳市的节能改造补助,区不另行补助。”
理由:一是市住房和建设局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录入系统并且节能率大于10%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有资助,本次修订明确了该部分项目不再给予资助。二是由于节能改造项目根据改造系统和程度的不同成本也有差别,一般在60~120元/平米左右,改造的系统越多,节能率就越高,有效面积就会越大,本次修订以改造的有效折算面积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
4、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资助内容和提高资助标准。原办法为:“对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修订为:“对于引进移动式设备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收利用的,且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处理的建筑面积予以资助(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中记载的面积为准),资助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理由:区城市更新项目较多,拆除面积较大,采用传统处理建筑废弃物方法外运会产生大量灰尘并且目前没有足够的地方填埋对环境不利,为鼓励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在项目拆除时引入移动式设备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回收利用,对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处理的建筑面积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二)新增内容
1、原办法对绿色建筑类项目的运营阶段认证资助是包含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资助金额内的,既原办法对绿色建筑项目的资助是按设计阶段占30%,竣工验收完成后占30%,获得运营阶段认证的占40%进行资助。把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分开资助,单独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资助,增加条文为:“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对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50元/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对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给予40元/平方米、对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银级绿色建筑给予30元/平方米、对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资助;区给予单个项目绿色建筑运营阶段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运营双认证的项目,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理由:根据深圳市对绿色建筑政策导向调整,从“重设计、轻运营”向“重设计、更重运营”转变。一个项目是否是真正的绿色主要是看实际的运营效果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而一个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也是主要体现在对绿色技术的落实和运营方面。参考国家、省市及其他兄弟区的做法,取居中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同时提高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金额,以推动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龙华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新增条文:“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符合市主管部门资助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技术标准达到要求并获得深圳市关于装配式建筑资助金额后,区给予同等金额的资助,单个项目区给予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且单个项目获得的市、区双重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项目总投资额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理由:原办法没有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资助,而深圳市是我国首个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进装配式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的通知》要求,所有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和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都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区目前城市更新和房建项目较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也会越来越多,通过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资助可更好的发展区装配式建筑,助推深圳市成为国家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
3、为使补助资料申报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删除内容
1、原办法中部分资助项目与区其他部门存在冲突,删除“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上述项目的资助可以根据《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文件要求,向区经济促进局以技术推广类或产品应用类等名义申请相应的资金补助。
2、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5月发布《关于停止受理太阳能屋顶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的通知》要求,不再对太阳能项目进行补贴,删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