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依据
1、《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第一章第五条明确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的职责。
2、2013年,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我厅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3、2014年,“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列入我厅权责清单的“行政确认”类别。
(二)必要性
现行《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修订,特别是从加强宣传文化领域防范意识形态渗透出发,增加了对文化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的资格审核和活动监管要求等,修订为《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管理办法》共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省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管理的文化产业园区;明确园区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的职权范围;明确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考核周期。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共5条。规定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的条件、认定的原则、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程序。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共8条。赋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园区运营机构的管理职责;明确园区运营必须遵守的规定;详细明确园区考核的内容以及处罚的规程。
第四章《支持与服务》共5条。明确各地政府以及文化等相关部门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支持和服务事项。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本《管理办法》对认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参考作用;明确省文化厅对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以及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三、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
2、《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14号);
4.《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