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龙岗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六届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改革局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2017 年 11 月 8 日
龙岗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 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区大型工业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实施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计 划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160 号)、《关于深圳市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 号),特制定本办法,对新设立研发机构或提升建设研发机构的大型工业企业给予建设扶持。
一、扶持条件
(一)申请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 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未设立研发机构。
2. 公司相关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机构职责、负责人和人员组成; 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含研发场地、经费保障计划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3. 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有专职技术人员5 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 人;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 3 人。
4. 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5.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 发费用辅助账。
6. 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7. 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 30 万元。
(二)申请研发机构提升扶持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 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内部已设立研发机构,但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 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大型工业企业, 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600 万元以上;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 250 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上。
3. 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两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7 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3 项。
4.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 300 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 500 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 200 万元);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 的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 250 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 350 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 万元)。
5. 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 12 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 6 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 1 人;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 5 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 1 人。
6. 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 计划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二、扶持标准
(一)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40%最高 150 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 100 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二)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40%、最高 150 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30%、最高 100 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三、对获得区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按 1:1 予以配套资助,配套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已获得区级扶持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形成资助方案,统一组织申报市配套资金。
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提升)建设最多给予 1 次区级扶持和 1 次市级配套资助。
四、对培育(提升)建设后达到区创新平台认定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可认定为区级创新平台,并给予差额资金扶持。
五、区科技创新局和受托银行负责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监管。获扶持单位应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 得挪用。
六、获扶持单位有义务每半年向区科技创新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受扶持单位在申报、 执行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由区科技创新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