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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1-03 关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精神,加快实施《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文化创客空间扶持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区文化创客空间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客空间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精神,加快实施《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文化创客空间扶持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区文化创客空间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客空间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客空间是指在龙岗区辖区内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具备独立的物理空间、管理机构和配套设施,能为入驻的创客和创客团队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文化创客空间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优先。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认定条件:

  (一)空间运营管理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空间发展定位明确,有科学详细的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制,有明确的文化创客评估筛选、准入与退出制度等;

  (三)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或集中孵化场地,其中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或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租赁合同期或运营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或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具备为入驻的创客团队提供网络、通讯、会议、咨询和投融资服务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公共配套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空间总面积的10%;

  (五)有举办宣传推介、投融资对接、交流讲座、创业辅导等众创活动计划,并已实施举办一定数量的相关活动;

  (六)申请认定时入驻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家;

  (七)入驻的创客团队须为初创型创客团队,应在龙岗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规模不超过20人,办公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创客企业(项目)在空间内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文化创客空间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化创客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文化创客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六)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七)创客团队的准入、管理和退出制度;

  (八)举办众创活动证明材料;

  (九)文化创客空间已入驻创客、创客团队信息表;

  (十)文化创客空间管理服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受理、认定程序如下:

  (一)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文产办提交申报资料;

  (二)区文产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于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区文产办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预选名单,并在龙岗区文产办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下发认定通知,授予“龙岗区文化创客空间”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文化创客空间由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并接受区文产办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文化创客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条 区文产办对已入驻或申请入驻文化创客空间的创客团队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备案情况作为入驻创客团队申请区有关政策的评价依据。

  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主动完成备案工作,并按照区文产办要求做好定期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创客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区文产办每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对文化创客空间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认定的文化创客空间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文创园区内定期举办宣传推介、投融资对接、交流讲座、创业辅导等众创服务活动,每年举办活动数量不少于12场;

  (二)创客团队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创客项目孵化成果情况;

  (三)空间入驻创客团队备案与数据统计责任落实情况;

  (四)空间按规划落实运营服务投入,推进配套服务与设施完善情况;

  (五)空间运营管理到位,考核年度无被消防、环保等部门处罚等情况;

  (六)未发生足以影响文化创客空间持续、良好运营的不利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文化创客空间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空间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创客空间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文化创客空间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文化创客空间的配套服务设施发生变更;

  (三)文化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文化创客空间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文化创客空间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创客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被消防、环保等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四)文化创客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文化创客空间认定条件。

  因第(一)、(二)、(三)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文化创客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文化创客空间认定申请;因其它原因被消资格的文化创客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文化创客空间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