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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8-01-05 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对口帮扶产业园区建设提速提效,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粤经信园区函〔2015〕103号)精神,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对口帮扶产业园区建设提速提效,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粤经信园区函〔2015〕103号)精神,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月26日


  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粤经信园区函〔2015〕103号)精神,现调整原市财政配套安排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4.4亿元资金(汕尾已使用445.15万元)使用方向和方式,分别设立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汕尾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资金额度河源、汕尾各2.2亿元(汕尾含已使用的445.15万元),用于对口帮扶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对口帮扶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省产业园或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产业集聚区,目前包括深圳(河源)、盐田(东源)、福田(和平)、大鹏(河源源城)、宝安(龙川)、龙华(紫金)、南山(连平)产业转移园和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及龙岗区与海丰县、光明新区与汕尾城区、坪山新区与陆河县结对共建的产业园区。其他产业园成功申报为省产业园或产业集聚区,即可适用本办法,享受相关贴息政策。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等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层级审核、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汕尾指挥部(以下简称河源、汕尾指挥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河源、汕尾指挥部做好拟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考察、审计等工作;

  (三)向河源、汕尾指挥部转拨资金;

  (四)会同市财政委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年度预算计划;

  (二)负责对拟资助项目的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下达资金指标和资金文件;

  (四)会同市经贸信息委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操作规程、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材料,开展项目评审、考察、审计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四)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章 资金用途和条件

  第八条 资金专项用于:

  (一)企业项目贷款贴息;

  (二)园区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非企业项目贷款贴息。

  在年度支出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先安排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再安排重点园区内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园区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非企业项目贷款贴息。

  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贷款获得金融机构批准,已经发生利息支出;

  (四)贷款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用、符合环保的要求等。

  第十条 非企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贷款贴息:

  (一)园区征地拆迁及土地开发项目;

  (二)为重点产业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与重点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水电气热、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非企业项目必须整体位于园区内,项目所有方、申报方和贷款主体原则上应一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不得申请贴息资金:

  (一)申报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市场监管年检或年报、纳税、缴纳社保费用的;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七)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判决的;

  (九)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得申请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的情形。


  第四章 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标准: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当年发生的贷款贴息,在次年给予贴息补助。

  (二)对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一项目贴息补助每年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园区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市政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30%的补贴。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贷款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只能就本办法规定的贴息额度与原享受贴息额度的差额申报贴息支持。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根据本办法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和具体流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深圳(河源)产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各区县结对产业园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各区县对口帮扶指挥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深圳(河源)产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河源、汕尾指挥部。

  各区县结对产业园区由各区县对口帮扶指挥部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河源、汕尾指挥部。

  第十六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受理材料后,会同园区所在市经信、财政部门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公示结束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后,经市经贸信息委报市财政委申请用款。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市财政委审查通过后下达资金文件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委,市经贸信息委再将资金转拨给河源、汕尾指挥部。

  第十八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收到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河源、汕尾指挥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开展项目重点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园区所在市经信、财政部门和河源、汕尾指挥部报告项目和进展情况、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单位,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资金使用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协调河源、汕尾指挥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对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审核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4.4亿元(汕尾已使用445.15万元)在有效期满后仍有结余,由市财政委收回;如资金提前使用完毕,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决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