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其他法规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辖区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淘汰高能耗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等。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包括:节能先进产品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等。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生产过程余热余压利用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普查、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能效对标、节能量审核验证等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等。
(五)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绿色建筑项目。包括: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
(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八)节水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
(九)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
(十)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工业园或低碳工业园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低碳社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对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同时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对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60元/平方米,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助。
(六)对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获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该项目际投资总额。
(七)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八)对先进集体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九)对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其扶持方式和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同一项目单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单位每年根据本办法及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对大鹏新区财政贡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当年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单位将被纳入新区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保材料中的相关指标数据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单位自报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
(二)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三)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或政策认为不应扶持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一)节能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三)节能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节能主管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审核。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扶持项目,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五)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一次性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须在获得资金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项目扶持效益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
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后,责令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依照法律程序追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取消其在大鹏新区承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由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时,需上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省、市、新区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原《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办[2014] 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