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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金融机构贷款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11-29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科技金融机构贷款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

  杭科计[2018]193号

  杭财教会[2018]281号

  2018年11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总体部署和杭州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杭州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引导和鼓励在杭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营造一流区域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成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杭政函【2018】53号),对向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杭银行机构,给予财政补助支持。现制定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

  1.鼓励在杭银行机构开发推广适宜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急需的少抵押、低利率、多品种为特色的信贷服务产品,引导在杭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类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行内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制度,使之成为向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重要力量。

  2.本政策鼓励的科技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是:

  (1)科技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含)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2)单笔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

  (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高于2000万元(含),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含)。

  (4)为切实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成长,经营规模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应占30%以上,贷款利率上浮不高于(含)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贷款额占30%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杭银行机构,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上年底发放(获得)贷款的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客户数占全部贷款企业客户数的50%以上,且上年底发放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额占全部企业贷款总额的30%以上的独立核算银行机构,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标准给予累进补助。

  2.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余额占比未达到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标准,但服务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年度科技信贷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银行分支机构,按非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给予定额补助。

 

  二、补助标准

  以申请时段银行机构向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年度贷款总额为计算依据。

  1.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以上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3亿元为基数,科技贷款总额达到3亿元的,补助50万元;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补助资金增加10万元(按整位数计算),单个机构(单位)补助最高300万元。

  鼓励同一银行在本市不同地区设立和发展多家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同一银行内独立核算并符合条件的不同分支机构,可分别享受补助。

  2.非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以上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10亿元为基数。科技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贷款余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贷款余额达到3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0万元(按整位数计算);单家银行只能择优推荐一家分支银行申报补助。

  3.为鼓励银行机构向本市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个人经营性贷款,银行机构同期向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提供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额可一并计算贷款余额。

 

  三、兑现流程

  自查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在杭银行机构按市科委的征集通知,将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科技信贷进行梳理汇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补助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科委提出补助申请。市科委组织财务专家进行专项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联合会审,并在杭州科技信息网等公示,确认无误后,联合发文,将专项补助资金拨至申请单位。

 

  四、资金来源

  市科技信贷补助资金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在杭银行机构当年补助资金需求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则按同比例调减。

 

  五、其它

  1.本政策所指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杭州市范围登记、纳税,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认定(或联合认定)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企业规模不超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上限标准。

  2.对和本市签订开展科技和金融合作协议,承诺向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服务的在杭银行(金融)机构,市科委提供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为他们精准科技信贷服务提供协同。

  3.市科技信贷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开发、宣传推广科技信贷产品和相关工作人员绩效激励,由各单位单独建账,参照国家、省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掌握使用。

  4.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查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回补助资金,纳入市科技诚信建设名单,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补助资格。

  5.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6.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