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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全国专利调查是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自2008年起已连续开展15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自2015年起已连续8年对社会公开发布。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状况统计调查工作”的任务部署,根据《专利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63号),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国专利调查旨在掌握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发展状况,充分了解专利制度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基础性作用,调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二、调查内容
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聚焦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三链”融合,内容主要涉及专利转移转化、专利保护、海外专利活动、产学研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等5个方面。
(一)专利转移转化。调查内容包括专利产业化、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实施情况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产业化率”调查。
(二)专利保护。调查内容包括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维权方式、维权援助情况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水平调查。
(三)海外专利活动。调查内容包括海外专利布局、国际专利技术转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本年度加强国际环境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的调查。
(四)产学研合作创新。调查内容包括产学研合作方式、产学研合作创新专利的研发投入、产业化、收益等情况。
(五)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调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情况、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和高端服务需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状况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末拥有有效专利的国内专利权人;调查样本,包括1.4万个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权人及其4.4万个有效专利;调查范围,涉及北京等26个省(区、市)。
四、调查组织实施
全国专利调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按照统一问卷、统一平台、统一时间的方式进行,调查主体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
(一)组织方式
北京、河北等21个省(区、市)专利调查工作由本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其中,在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甘肃等6个省开展试点,扩大试点省份调查样本数量,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加强调查分析。
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等5个省份的专利调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
(二)调查方法
全国专利调查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样本主要由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产生,同时将拥有5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全部纳入调查范围,进行重点调查。调查样本另行提供。
(三)问卷设计
全国专利调查问卷共4套,分别为《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企业专利问卷》《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企业问卷》《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高校、科研单位专利问卷》《2023年全国专利调查高校、科研单位问卷》。
(四)填答方式
全国专利调查通过网络填答,专利调查平台网址为https://cnipa.idata3d.com/,电脑端、手机端均可登录。
(五)问卷发放回收核查
北京、河北等21个省(区、市)的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由本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山西、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等5个省份的问卷发放、回收、核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实施。
(六)问卷复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调查问卷填答情况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调查问卷将被退回至相应组织单位核实完善。
(七)调查工作总结
在完成全国专利调查主体工作后,北京、河北等21个省(区、市)请于2023年8月上旬将专利调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我局战略规划司。
(八)调查报告撰写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全国专利调查报告撰写支撑工作,于2023年11月中旬完成专利调查主要报告。辽宁等6个试点省份请于2023年12月份将本地区专利调查报告报送我局战略规划司。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控质量。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调查制度开展,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二)加强组织,有序推进。各省(区、市)要明确调查工作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负责推进工作。北京、河北等21个省(区、市)要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调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有序推进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及时督促填报,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主体工作。
(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调查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与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及时提交相关结算票据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