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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科研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8-06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杭州市农业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杭州市农业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攻关、农业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支撑和创新能力提升等内容,重点支持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

  2.杭州市农业科研资金通过因素分配、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等三种方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因素分配、自主申报约占资金的60-70%和15-20%,其余用于主动设计。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因素分配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各区、县(市)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

  2.主动设计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自主申报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本级企事业单位。

  4.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的项目和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升现代农业技术和产业化水平。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农业科研项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承担有市级农业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市级农业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科研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因素分配资金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主要分配给区、县(市)使用,由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情况负责安排实施。因素分配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省项目配套。

  2.主动设计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围绕“三农”领域的重大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进行实施,原则上每年安排不超过10项,单个项目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自主申报项目重点支持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项。单个项目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中,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按项目进度分期资助,自筹资金不作要求,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申请资助资金;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的30%。

 

  四、项目组织及管理

  1.因素分配作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改革性措施,根据全市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予以切块分区安排,当年因素分配资金的90%用于农业产业占比相对较多的地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淳安县、江干区;10%用于农业产业占比相对较少的地区,包括西湖区、高新区、经开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钱开区、大江东区。

  2.市科委、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市)上年度农业科技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并根据排序名次确定其因素分配系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绩效情况(因素1)、涉农科技投入(因素2)、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因素3)、农业研发中心建设(因素4)、新农村科技示范点建设(因素5)、项目验收率(因素6)等。

  (1)农业产业占比相对较多的地区因素分配资金如下:

  区、县(市)因素分配资金=基数+评估奖励资金

  基数=当年农业因素分配资金总数×90%×70%×[该区(县、市)前两年获得的资助资金总数/前两年分配至农业产业占比较多区、县(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总数]

  评估奖励资金=当年农业因素分配资金总数×90%×30%×该区、县(市)因素分配系数)/农业产业占比较多区(县、市)数量

  (2)农业产业占比相对较少的地区因素分配资金如下:

  区、县(市)因素分配资金=基数+评估奖励资金

  基数=当年农业因素分配资金总数×10%×70%×[该区(县、市)前两年获得的资助资金总数/前两年分配至农业产业占比较少区、县(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总数]

  评估奖励资金=当年农业因素分配资金总数×10%×30%×该区、县(市)因素分配系数/农业占比较少区(县、市)数量

  3.各区、县(市)科技局根据每年市科委因素分配的资金,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以及新兴培育产业,提出资金整体使用方案,并报市科委备案。

  4.主动设计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或进行选题征集,经专家咨询、确定选题、公开征集(必要时采用招标方式)、方案评审(技术和预算评审)后,由市科委提出拟资助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5.自主申报项目由市科委发布征集指南,市属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拟资助项目。

  6.经审定的年度因素分配方案和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发文下达。

  7. 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下达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由市科委、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技局分别负责进行管理。因素分配资金整体使用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由区、县(市)科技局负责进行管理。

 

  五、项目监督及考核

  1. 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县(市)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服务。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3.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农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