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量:1882 收藏
“能效之星”产品是指在节能产品的基础上,与同类产品相比能效领先的量产产品,主要分为终端消费类产品和工业装备类产品。评价范围为电动洗衣机、热水器、液晶电视、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灶、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以及电动机、工业锅炉、变压器、风机、压缩机、泵、塑料机械。
(一)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的国家“能效之星”产品须能效水平领先,达到相关国家能效标准一级指标以上,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具体产品分类及范围详见本附件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行政处罚。
(二)评价原则。
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原则是在符合法律法规、质量、安全与环境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评价规范和能效指标,开展评价。
工业装备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是在通过国家工业节能装备评审的基础上选择能效水平最领先的产品。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按照《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本附件第四部分)选择能效水平最领先的产品。
1.申报工业装备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在附件1《国家工业节能装备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勾选,按照附件1第三部分(国家工业节能装备分类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本附件不在重复提供表格。
2.申报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请填写《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详见本附件第五部分),并按照《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020年6月29日前
联系人及电话:欧阳昊明010-68205366/68205368(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