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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量:111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5-19/2020-12-31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具体申报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用房支持)》(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原件(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购置房产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常年受理。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4楼417室,联系人:吕小姐,电话:2522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