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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9号)的要求,我局现启动2016年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应是2015年签署涉及专利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并在鄂实施专利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3、申报单位与专利权人签订有规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专利转化进展良好;
4、优先支持已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项目;
5、项目强度为申报单位2015年度(以支付凭证时间为准)支付给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的2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自行填写《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请携带证明材料原件)报至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负责辖区内项目初审(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审核等),填写《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汇总表》,并形成初审报告,将初审报告、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3、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项目直接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报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申报项目经济效益证明。
2、如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则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且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项目。
3、后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弥补专利转化项目资金不足,也可用于实施专利转化团队奖励。
4、项目申报单位应于9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件和两份纸件)报至本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逾期不受理;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于9月15日前将本辖区初审报告、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至省知识产权局。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于9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件和两份纸件)报至省知识产权局,逾期不受理。
附件:1.《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书》;
2.《企事业单位专利转化后补助项目汇总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