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政策前沿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办法》)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节能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程序要求自行上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划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各建设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务网站上公布的程序及材料要求自行进行节能审查。(详见《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规程》)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作节能报告,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务网站上公布的程序及材料要求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获取节能审查意见。(详见《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规程》)
(四)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程序要求自行上报。
三、按照《节能审查办法》要求,我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跨区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