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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于:2019-12-10 关注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构筑全球创新人才战略高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以下简称粤组通〔2017〕46号文)、《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组通〔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包括:1. 市属(含区属)事业单位;2.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社会组织。3. 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广州市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工作政策文件;组织市属单位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组织开展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对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核发设站(基地)单位和博士后人员资助经费等。

  第四条 各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博士后工作部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

  2. 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3. 近5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和技术的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倾斜: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近五年获市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符合广州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重点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流动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第七条 市级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 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

  3.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获批设立的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第一批至第六批)通过“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办理备查手续后,纳入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获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组织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博士后人员进站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初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办理手续”。进站手续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站除外。博士后站设立后原则上应有博士后人员在站,空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委托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与流动站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博士后人才培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研究项目、博士后人员招收等相关工作。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获得专利、发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基地)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基地)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照“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初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办理手续”的程序办理出站手续。设站(基地)单位办结出站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基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基地)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进站前未开展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站博士后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博士后人员退站按照“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初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办理手续”的程序办理。设站(基地)单位办结退站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学术交流和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市、区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基地)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博士后政策宣传、人才项目推介、学术交流联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设站(基地)单位应积极参加和组织政策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建设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鼓励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博士后人员集中的区或行业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第六章 经费资助(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培养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资助(补助)。

  (一)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二)生活补贴

  1.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到市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未能享受省生活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生活补贴。

  (三)安家费

  1.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费。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后。

  2.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博士后,如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3. 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补助:

  (1)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进入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

  4.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安家费。

  (四)新设站(基地)资助

  对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新设立的市属单位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五)日常经费资助

  对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后(含5名)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3万元;对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后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下设分站的区域性工作站,以分站为申报单位。

  (六)国际培养资助

  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博士后国际培养资助,资助金额最高每人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广东省博士后人才引进计划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项目、广东省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博士后项目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且未满40周岁的出站留(来)穗博士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并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第七章 经费申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申请

  (一)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安家费、国际培养资助

  博士后人员通过“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经费发放至申请人所在设站(基地)单位的银行账户(安家费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新设站(基地)资助

  设站(基地)单位通过“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经费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日常经费资助

  设站(基地)单位通过“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经费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四)申请时间

  1.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人员开题通过后,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第一期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第二期生活补贴。

  2.博士后安家费申请:博士后人员在市属单位履行合同、协议(含试用期)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满1年后可申请第一期安家费(15万元),隔一年申请第二期安家费(15万元)。限于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原则上出站后5年内发放完毕。

  3.新设站(基地)资助申请: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可申请新设站(基地)资助。

  4.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设站(基地)单位每年6月底前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日常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途

  (一)新设站(基地)单位资助、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日常经费资助可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人员聘用、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等,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协议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

  (三)国际培养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研究资料或材料费、食宿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监督

  (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因故未完成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对科研项目资助、国际培养资助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已领取生活补贴的,按在站时间将相应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项目资助,并将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资助(补助)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设站(基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流动站、工作站、分站评估。评估工作一般3年开展一次,对管理不善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参照工作站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创新实践基地,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