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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4-15 关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市场监管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预算、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根据每年全省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重点工作、各地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包括:中心工作因素、日常监管工作因素、市场综合管理监督因素、执法和基层保障因素、知识产权管理因素、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


       第七条  各因素具体内容和确认方法如下:

       (一)中心工作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全省性重大专项工作或执法任务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工作等确定。

       (二)日常监管工作因素。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数、执法办案数、商品交易市场和民营经济提升发展等主要业务工作量确定。

       (三)市场综合管理监督因素。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等工作任务确定。

       (四)执法和基层保障因素。由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组成,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

       (五)知识产权管理因素。根据各地围绕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建设,促进高质量创造、高水平运用、高强度保护、高效能管理和高标准服务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持或配套奖励等确定。

       (六)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

       (七)绩效因素。根据专项经费预算绩效考核结果和工作(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八)其他因素。根据全省区域性、突发性的重大执法任务,受灾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供相关依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当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为提高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中涉及的全省性执法办案装备和设备购置项目,省市场监管局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统一部署要求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市县绩效目标。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联合检查或复核,并将检查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各地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下达的市场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再分配下达到各地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