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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07-04-04 关注 

关于印发《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7〕8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ОО七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强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


  第二条“钱江人才计划”主要择优资助近期回国来浙江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一)来浙江从事科技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二)应聘来浙江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三)来浙江讲学或进行咨询服务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四)其他特殊急需引进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钱江人才计划”资助资金主要在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和省科技厅相关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科技创业、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剂)、分析测试、人员劳务、会议及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申请项目(科技创业类)的贷款贴息;

  (三)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条“钱江人才计划”按照科技创业(A类)、科研开发(B类)、社会科学(C类)和特殊急需人才(D类)4类项目进行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科技创业(A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携科研成果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七条科研开发(B类)主要资助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进行科研开发。


  第八条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艺术、新闻、经济、法律、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浙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服务和自主创业等。


  第九条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我省急需引进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下设两个“钱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科技厅人事处。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遴选、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二)新近回国来浙江工作或创业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具有本省户籍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留学人员工作证(应邀来本省讲学或进行咨询服务的留学人员除外);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创业(A类)资助人员,其企业须通过相关部门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二)申请资助人员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申请科研开发(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知名公司(企业)从事技术研究或合作研究,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省文化艺术院团被聘任为二级导(演)员、二级美术师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六条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和人才发展规划,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浙江自主创业,或我省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实验设备等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申请者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十九条优先资助所在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当地政府部门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申报


  第二十条“钱江人才计划”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当地人事、科技部门逐级审核,各市、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择优推荐,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工作小组核准,发文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二十一条“钱江人才计划”A、B类项目常年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月份集中评审。C、D类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省人事厅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   A、B类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报送申请表并行的方式,C、D类项目申报实行书面报送申请表的方式。

  (一)A、B类项目网上申报采取在线填报方式。申请者通过省科技厅外网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钱江人才计划”。完成网上申报后,申请者还须报送签章齐全,与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二)C、D类项目的申报,申请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签章齐全。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由各市、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其中:申报A类、B类资助的,由各市科技部门商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人事处;申报C类、D类资助的,由各市人事部门商同级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项目类别分别报省科技厅、省人事厅。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省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管理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复评或答辩会(见面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通过项目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工作小组核准后,同时通过省科技厅外网和浙江人事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经公示后的入选者,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需要一次或分年度拨付,并由管理办公室与入选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资助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为2至3年,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三十条“钱江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