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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贵州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5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时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以各种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三)该技术属于以下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从事研发和创新的人员占当年企业员工的比例>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销售≤5千万,研发≥5%;5千万<销售<2亿,研发≥4%;销售≥2亿,研发≥3%。中国境内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同期全收入的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达到相应要求;
(八)申请前一年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违法事件。
三、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在申报期内向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可以在贵州省科技厅高新处“高新技术企业”栏(http://gxc.gzste.org)内下载。
(二)企业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按规定处理。
(三)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认定。企业需在申报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提供脱密承诺书。
(四)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三年后可申请再次认定,无复审环节)。
(六)企业核心信息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七)申报时间
第一批: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15日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与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一致,超期不予以受理。)
为避免申报拥堵,保证申报效率,建议企业在资料准备完善前提下,于4月20日—6月7日尽早提交纸质材料;6月7日后提交纸质材料的,如受理窗口出现拥堵,将按如下安排,根据企业所在辖区进行优先处理:贵阳及贵安新区6月7-12日间优先处理;遵义6月13日优先受理;安顺、毕节、六盘水、铜仁、黔南、黔东南、黔西南6月14-15日间优先受理。
建议资格到期须重新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一批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五、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驻省政府政策服务中心窗口(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2区B045)。
申报咨询联系人:冯卫东、王琴
联系电话:0851—85826038
贵州省科技厅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