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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2-04-20 关注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分设浙江省农业厅技术进步奖(简称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简称省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简称省推广贡献奖)三个奖项,用于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 厅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厅科教处负责厅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定标准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品牌和生物品种,农业发明专利,重大农业工程等技术开发成果;

  (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农业技术性(标准、计量、科技信息、软件开发、共性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成果;

  (三)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农业管理科学与政策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应用于实践,取得显著综合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

  厅技术进步奖设一、二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并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显著,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并在较大范围应用,社会效益明显,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

  (三)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第七条 厅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条件

  (一)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二)成果在近两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评审、审定),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或相关有效证书;

  (三)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报告;

  (四)未获厅级以上成果奖励;

  (五)相同内容的成果尚未奖励;

  (六)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兽药等特殊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省丰收奖的奖励范围

  通过试验示范、组装集成以及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

  重点奖励科技含量高、推广范围广 、效益显著,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省丰收奖的评定标准

  省丰收奖设一、二 、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三等奖25项以内。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省丰收奖的推荐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限市及市级以下单位;

  (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实施二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在近两年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其中申报一等奖项目需经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

  (三)无重复报奖内容;

  (四)成果无争议;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深入农业基层一线,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县、乡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省推广贡献奖每年奖励不超过50人,奖级相当于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

  第十二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评定标准

  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咨询、指导和农民技术培训,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近5年来,推广应用农业技术3项以上,或获科技成果奖、工作奖2项以上者。

  第十三条 省推广贡献奖的推荐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二)连续从事基层农技推广或科技管理服务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

  (三)常年主要在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

  (四)工作中无明显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推荐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在同一年内与省农业丰收奖和厅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申报人员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

  (一)厅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推荐15人、12人。

  (二)省丰收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推荐20人,二、三等奖项目最多可推荐15人。

  (1)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乡镇农技人员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员等社会化农技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按各奖励等级排序;

  (2)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且是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除软科学项目外,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五)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农业事业单位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二)厅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7个、5个。

  (三)省丰收奖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10个、7个、5个。


  第三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

  (一)推荐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书;

  2.项目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原件);

  3.工作及技术总结;

  4.经济效益和成果应用证明(原件);推荐省省丰收奖至少3个以上实施点应用证明;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自主设计的技术进步奖项目除外);

  6.其他附件。

  其中(1)、(3)材料统一用不小于五号字的A4纸打印,成套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推荐书20份。

  (二)推荐省推广贡献奖个人的提交推荐书一式10份,相关证明附件材料各1份。

  (三)所有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推荐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顺序排列及有关工作。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原则上与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证书一致。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和省级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奖级,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科教处。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科教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设立厅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由1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评委会可以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必要时设立初评小组,对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定结果方有效。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本着严谨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做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授奖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在浙江农业信息网(http://www.zjagri.gov.cn/)上公示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厅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科教处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省农业厅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厅科技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奖励单位和项目,由省农业厅颁发奖状和奖金;对获得奖励个人由省农业厅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 厅技术进步奖和省丰收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商其他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分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的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厅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厅技术进步奖、省丰收奖和省推广贡献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状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科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