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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08-06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攻关、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2.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因素分配、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等三种方式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活动。因素分配、自主申报分别约占资金的50-60%和25-30%,其余用于主动设计。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因素分配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各区、县(市)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

  2.主动设计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自主申报资金资助对象(除软科学研究项目)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4. 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的项目和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社会发展科研项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承担有市级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社会发展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市级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标准

  1.因素分配资金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主要分配给区、县(市)使用,由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情况负责安排实施。因素分配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省项目配套。

  2.主动设计项目(除软科学研究项目)围绕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进行实施,原则上每年安排不超过10项,单个项目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自主申报项目(除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社会发展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项,单个项目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政策和决策咨询研究,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主动设计项目三类,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0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5-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3-5万元,主动设计项目按预算另行核定。

  5.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中,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按项目进度分期资助,自筹资金不作要求,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超过申请资助资金;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的30%。

 

  四、项目组织及管理

  1.因素分配作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改革性措施,根据各区、县(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直接切块安排到区、县(市)。因素分配资金由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整体使用方案,并报市科委备案。

  区、县(市)因素分配资金=基数+评估奖励资金

  基数=当年社会发展因素分配资金总数×70%×[该区(县、市)前两年获得的资助资金总数/前两年分配至区(县、市)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总数]

  评估奖励资金=当年社会发展业因素分配资金总数×30%×该区(县、市)因素分配系数/区(县、市)数量

  市科委、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市)上年度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确定其因素分配系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绩效情况(因素1)、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投入(因素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情况(因素3)、社会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素4)、社会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因素5)、项目验收率(因素6)等。

  2.主动设计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或进行选题征集,经专家咨询、确定选题、征集承担单位(必要时采用招标方式)、专家评审(技术和预算评审)后,由市科委提出拟资助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3. 自主申报项目(除软科学研究项目)由市科委发布征集指南,市属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拟资助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科策[2012]122号)执行。

  4. 经审定的年度因素分配方案和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下达经费和项目。

  5. 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下达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由市科委、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技局分别负责进行管理。因素分配资金整体使用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由区、县(市)科技局负责进行管理。

 

  五、项目监督及考核

  1. 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和各区、县(市)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服务。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3.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