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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协科普和学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5-21 关注  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科协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推动我市科技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等要求,特制定《杭州市科协科普和学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协科普和学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协《关于修改印发<杭州市科协重点学术活动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科协〔2011〕3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行〔2000〕252号、杭科协〔2000〕61号)要求,规范市级项目管理,提高公共财政绩效,结合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由市科协立项,市财政科普专项经费、学术专项经费支持的科普工作项目和学术交流项目。

  第三条 科普工作项目包括:

  (一)大型及特色科普活动。承办全国科普日、科普宣传周、大型科普展览、杭州市科协年会科普版块等大型市级科普活动;针对大众开展的特色科普活动。

  (二)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工作。择优扶持社会组织及单位围绕五大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组织开展的科普宣传、创新创造,通过提升科普传播社会化服务能力,为更多的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科普服务。

  (三)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及科普方式手段创新工作。搭建网络科普互动空间,借助电视台、公交系统、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电子屏等渠道开展科学传播,融合应用不同的创作手法开展科普创作,应急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

  第四条 学术交流项目包括:

  (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围绕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软课题研究;

  (二)市级学会协同创新服务(示范)基地、学会科技服务站(厂会、村会协作)等载体建设;

  (三)为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引进海外智力开展的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海智基地工作站建设等;

  (四)在杭州市举行的学术研讨、科技沙龙、技术培训、技术竞赛、技术标准制定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五)学术年会活动;

  (六)接受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学会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普工作项目申报对象:杭州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区、县(市)属单位仅限于能够提供承接与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

  学术交流项目申报对象:由市科协业务主管及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各科技园区,各区、县(市)科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科协须与市级学会合作联合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依据市科协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合理的经费预算和较强的项目实施团队。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个别项目经市科协同意可跨年度实施,但须提交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经费安排等。尚未完成以前资助项目的单位,暂缓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受理:每年年初由市科协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一年两次接受申报。2季度、3季度分批完成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 市科协科普部、学会部分别负责申报科普工作项目和申报学术交流项目的形式审查,对申报对象、申报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论证,择优确定。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市科协召开主席办公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在杭州市科协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第三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金额视实施规模、预期绩效、所需投入等综合确定。承接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及科普活动方式手段创新工作项目、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工作项目不超过15万元;重点及特色科普活动项目不超过10万元(该类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50%)。学术项目一般资助1-5万元,个别重大学术活动根据“一事一议”,由专家评审并提交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来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市科协批准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市科协签订项目合同,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终止的,须报市科协批准。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执行的项目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为市科协所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确立后市科协职能部室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出现违规情况的项目提出终止项目执行建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方案、进度等落实项目任务。市科协职能部室负责对项目进展总体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图片影像、项目成果等绩效材料。市科协职能部室对项目绩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报送或缓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或无故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款、撤销立项并退回拨款、五年内不受理立项申请等措施,并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责任。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报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科普资助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的通知》(杭科协〔2007〕9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