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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3-27 关注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二个层级。具体名称为: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

  第三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园区。

  第四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试点期限为三年。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五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的组织评定、宏观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管理。园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驻区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初步形成特色产业企业集群。

  (二)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第八条 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通过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考核验收。

  (二)园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促进引导园区企业专利工作的相关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

  (三)园区试点期间有效专利拥有量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增幅较大,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四)试点期间园区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反响较好、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经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园区管委会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申请表、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方案。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园区应在年初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计划,年底提交工作总结,定期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情况。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对园区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一条 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三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期满的试点园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以申报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验收不合格的,经申请,可给予一年工作完善期,进行延期验收。

  第十二条 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复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完善期,次年再复核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称号。不提出复核申请的,其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不予通过,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一)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考核时,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评分未达到60分的。

  (五)天津市专利示范园区考核时,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评分未达到70分的。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优先支持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三)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可直接组织推荐申报天津市专利奖。

  (四)优先推荐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五)支持有条件的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