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申报已结束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8-08-21 浏览量:5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8-14/2019-08-30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智能制造,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新材料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扶持领域

  2019年重点围绕我省战略性、未来性、潜力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两个方向培育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卡脖子”技术领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行业和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5G通信、机器人、数字化设计与制造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氟硅、轻量化研发制造等新材料产业;高效电机、先进印染等特色优势产业。

具体申报条件

  1.牵头单位需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雄厚,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行业)重点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的经验。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和经营类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4.符合《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确定的其它培育创建条件。      

       (1)符合重点行业或领域导向要求。面向制造业重点行业、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跨界、协同、模式创新取向,以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产业化为目标。

       (2)组织结构。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牵头组建单位一般应是具有业界影响力的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行业本领域排名靠前、影响力大的省内外企业,股权结构要多元化,防止一股独大。创新中心要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相应资金匹配,启动建设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一般不少于2500万元,并予单独建账,接受各方监督。

       (3)创新中心的联盟应立足省域,面向全国,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并尽可能多的覆盖本行业本领域的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中心应与国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4)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拟培育对象要有明确中长期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企业法人形态的创新中心,其依托公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企业化运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5)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6)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创新中心应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创新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著名专家担任主任。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25%。

       (7)创新中心通过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创新中心组织本领域省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路线图,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8)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中心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根据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创新中心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9)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将成果及时辐射给行业,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源源不断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申报时间

       于2019年8月30日前

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请。各地可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年度培育创建重点领域,支持引导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培育创建创新中心。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

  1.培育创建方案。根据《2019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编制《2019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方案》。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筹建方案。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牵头单位符合相关要求和创建条件的证明材料、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出资情况或组建方案、各项规章制度、产业联盟成立证明或拟建设产业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协议书等。

  3.对已列入省里培育名单的创新中心,今年拟申请创建的,按文件要求重新申报。

  (二)地方推荐。所在县(市及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洞头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和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编制《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2),重点明确当地政府对推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人才引育、要素配置、财税支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综合评审考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及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四)列入培育创建计划。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列为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创建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联系方式

  省经信厅联系人:章许旷野,0571-87058112,zhangxky_work@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周晓斌,0571-87056557,487270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