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量:742 收藏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包,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企所得税减免、研发投入奖补、双创载体减租免租等系列惠企科技政策,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保障、提振创新发展信心。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备案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企业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申报。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