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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量:524 收藏
绿色工厂认定对象和条件:绍兴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且符合《评价办法》中的相关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绿色制造水平居同行前列,企业近二年亩均效益综合排序均为B类及以上;
2. 企业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绿色制造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建立实施绿色制造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励机制;
3.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
4.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
5.通过清洁生产审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1.绍兴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表(附件1);
2.绍兴市绿色工厂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30日
申请认定绍兴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的企业或园区,按照《评价办法》第七条要求填写评价表、编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附件,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辖区经信部门初审后,于8月30日前报市经信局。
联系人:成立虹 8515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