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滨江区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量:207 收藏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5、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6、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万元。
7、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5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10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2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8、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获得A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11、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12、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在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开展下列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请按时在2021年3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
(四)专利创新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六)专利储备运营
(七)知识产权维权
(八)知识产权联盟成立
(九)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引进
(十)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引进
(十一)知识产权服务
具体资助政策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文件,网址http://www.hhtzipr.net/law/details?856 。
申报单位需提供:《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备注开户银行、联系方式)。
相关单位、个人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扶持资金申请附表、相关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
(二)首次认定的优势示范企业
无需提供。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的企业
申请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获得专利奖的企业
无需提供。
(五)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申请贴息补助企业需提供:质押融资合同、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质押融资备案情况、贷款凭证、按期还款凭证、贷款付息凭证。
(六)开展专利储备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1.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备案报告、委托合同书、付款凭证、完成情况报告;
2.开展预警分析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备案报告、委托合同书、付款凭证、专利预警分析报告;
3.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备案报告、委托合同书、付款凭证、评议报告。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维权代理费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代理合同书、付款凭证、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和解书复印件(如为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八) 新设立的知识产权联盟
申请知识产权联盟开办经费补贴的单位需提供:联盟备案文件、联盟运行报告。
(九)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申请品牌机构奖励的机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书、房屋租赁合同。
(十)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的企业
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书、相关人才的劳动合同。
(十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申请房租补助的机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文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租赁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在职员工人数证明(机构员工人数说明及2020年12月社保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表,加盖公章)。
3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