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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浙江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2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5-12/2023-12-31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税收优惠

具体申报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经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规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公布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流程

  (一)在线申报。本次申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t.zj.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选择“法人登录”(如无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办事大厅”,搜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业务办理”,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省级科研院所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线提交审核意见。市级科研院所在线生成PDF文件,下载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传系统、提交各市科技局审核,各市科技局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审核意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已纳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的科研机构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需重新向同级科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相关审核部门按照相关审核程序提交审核意见。各审核单位(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时间安排。本次网上申报和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18:00,请各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该事项的申报采用常年受理,每年5月和10月各集中办理一次。

联系方式

  (一)申报政策等业务问题:

  厅基础处:仇旭,电话:0571-87054053

  (二)注册、在线填报等技术问题:

  天正公司:林倩,电话:0571-87054113、8515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