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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10-12 关注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带动就业“龙翔工程”的实施意见》(深龙府〔201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17年9月30日


  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带动就业“龙翔工程”的实施意见》(深龙府〔201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及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评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龙岗区辖区内的,经龙岗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龙岗区人力资源部门评选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显,能够发挥资源聚集、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在龙岗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产权的场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七)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15%;

  (八)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全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的方式,定期开展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者属于街道、社区集体物业的产权证明;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场地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直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第十一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第十三条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年度考核通知,公布考核细化标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内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评选

  第十四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定期在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一批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以参加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

  (一)当年度考核合格;

  (二)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

  (四)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

  第十五条 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当年度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标准、数量及流程;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评选通知的要求,推荐辖区内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评选;

  (三)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六条 已被评选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直接确认为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被评选为区级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所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1:0.5的配套奖补(如逐级获得上一级奖补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补齐配套奖补差额)。


  第五章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联系和指导服务工作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已认定通过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报区人力资源局确认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或其他应当取消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带动就业“龙翔工程”的实施意见》(深龙府〔2017〕15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其他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二十二条 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补,终止机构参与创业服务的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