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优先。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负责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区文产办对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园区应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的60%。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0%;建筑面积在3万(含)-6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建筑面积在6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运营面积的80%。
(三)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不良影响行为。
(五)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六)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规定。
(七)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八)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九)园区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建筑结构符合深圳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第七条 当年成功申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分会场并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要求的,区文产办备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建筑面积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酌情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一)利用“三旧”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自发形成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无主体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机构的;
(二)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专业文化市场,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比例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的;
(三)由单个企业形成的园区,园区建设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建设规模、营业收入和纳税均位居龙岗区同类企业前列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龙岗区文产办网站下载《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三)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三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运营机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签约和已实际入驻企业和单位信息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八)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园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园区申报进行初审,在《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中给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二)区文产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合格的,需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区文产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预选名单,并在龙岗区文产办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下发认定通知,授予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区文产办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保障;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不接受年度考核;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材料;
(四)园区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
(五)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