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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

发表于:2017-10-27 关注 
为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在服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支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科学指导示范基地创新发展,提高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在服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支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科学指导示范基地创新发展,提高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发布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同时兼顾地区差异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四大类指标。

  第五条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组织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示范基地报送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材料报送。各示范基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级商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及相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示范基地报送的数据及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商务部。

  (二)综合评价。商务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业内专家根据示范基地报送的数据及相关材料,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计算得出各示范基地的分值,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商务部征求各省级商务部门的意见,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复评,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综合评价结果经认定后,商务部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示范基地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示范基地创建资格。

  第九条 示范基地在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商务部将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适时对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 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暂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示范基地,由省级商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下年度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对新申请示范基地的评审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