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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发表于:2011-12-28 关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

  浙经信技术〔2010〕213号

  2011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范围、条件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提交专家组评审。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推荐评定等级组织项目答辩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申报新产品、新技术所属行业或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审议确定当年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

  第九条  省经信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异议或投诉。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列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向研发单位和主要研发人员(每项5位以内)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年评定若干项,按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综合情况分设一、二、三等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可作为各地财政扶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列入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的单位,应将获奖情况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如发现研发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撤销其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名单、证书和财政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研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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