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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6-12-12 关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浙转升办〔2016〕48号

  2016年12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从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的转变,根据《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和《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省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形式,是由在我省注册的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通过自愿组合、优势互补、自主结合而成的独立法人或联盟形式的制造业创新共同体。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是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行业新型通用技术的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开展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与储备。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力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及优势,加强国内外合作,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围绕产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需求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016年建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家左右,2017-2020年本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分类施策的原则,按照“一案一例一策”方式有序推进,到2020年建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8家左右,到2025年建成20家左右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为全行业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加快形成产业发展新动力,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竞争能力。积极推动聚焦事关制造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能够整合各方创新资源、运行稳定有效、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有条件、综合实力较强的地方,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有力支撑。

  ——围绕我省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梳理一批前瞻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对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相关产业专项并加大技术攻关力度。

  ——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技术创新平台的创新资源,集中攻克一批事关我省重点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集聚整合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工程数据、知识产权、科技文献,以及人才、技术、标准、信息、资本等在内的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引导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创新链为纽带,围绕产业主攻方向和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一批产业急需人才,集聚和造就一批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助推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前沿技术、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供给中发挥核心载体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

  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围绕制造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和商业化应用各环节的重大需求,聚集整合创新资源,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载体。建立灵活的人才培育与管理机制,加快培养制造业发展急需的高端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培育企业家精神,营造支持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氛围。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不重复布局建设创新中心。

  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增强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打造创新链,完善产业链,培育创新生态系统,提高制造业技术自给率,形成制造业自主发展能力,积极利用和整合省内外、全球创新资源和成果,加强技术人才等国际交流,提高国际创新合作水平。

 

  二、建设要求

  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的主体性和积极性,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领》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兼顾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和国家重大战略,统筹现有创新资源,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已建成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联盟或引导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自愿选择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探索机制和模式创新,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一)牵头单位条件

  1.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近3年年平均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中建有2家以上相应国家级创新载体。牵头单位为非企业的,牵头单位一般应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或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拥有超过2家省级以上创新载体。

  2.在本领域有保持较高、持续的研发投入,牵头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10亿元的,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近三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3.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4.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二)建设条件

  根据参与成员和所在行业特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结构由各成员单位协商决定,可采取公司制或非营利法人等形式实现自主决策,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1.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方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2.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要能够整合和带领产业链的重要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的创新团队、创新人员,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

  3.有持续的投入保障。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要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相应资金匹配,启动建设资金一般不少于500万元(不包括研发设备),并予单独建账,接受各方监督。

  4.有系统可行的实施方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要有明确中长期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负责制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要组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业务、管理活动的开展。

  5.有明确利益分享机制。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主要的形式是: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将成果及时辐射给行业,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源源不断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合作配合和资源整合共享,设立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委员会,由相关管理、产业、技术、财务、金融等专家组成,为创新中心重点领域确定、发展战略定位、评估考核等进行决策咨询。

  (二)明确重点领域。按照加快突破制约我省制造业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的要求,立足我省产业、技术和企业的现实基础以及国内外产业技术发展方向,通过公开征集或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

  (三)严格认定程序。牵头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按要求编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分专家论证、现场评估、审核批准等环节,对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管理和运行机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可确定一批基本符合建设要求、有潜力、积极性高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培育对象。

  (四)加强评估考核。省经信委与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签署建设协议,明确其建设运行、经营、投入等机制及管理目标、双方责任和义务等,省经信委负责加强日常考核,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确定优秀、合格、警告和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评估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警告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将予以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鼓励和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牵头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省内企业,省财政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鼓励和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研究落实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财政支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开展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科技攻关、装备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推广应用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和配套支持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产业基金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参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并支持其项目。鼓励企业采取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按照约定,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三)强化开放合作与协同创新。鼓励创新中心强化开放合作,整合省内外及全球资源,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切实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化。鼓励创新中心设立或并购收购境外研发机构,整合利用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加强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国际创新合作。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养引进。引导并鼓励创新中心立足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需求,建立研究生培养“产业导师”工作站,与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支持创新中心引进海外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政府外国专家引进计划,享受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科协、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