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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导则(试行)

发表于:2019-05-06 关注 

  各市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9〕10号),有序推进“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指导意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引领推动我省经济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制定本建设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念内涵。“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以下简称“新产业平台”)是指面向重量级未来产业、具有万亩空间左右、千亿产出以上的产业平台。

  第二条建设原则。遵循“创新驱动、高端引领、产城融合、高效运营”基本原则,按照“高端化、数字化、国际化、绿色化、共享化”建设要求,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打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条战略导向。建成重量级未来产业集群高地、标志性项目承载高地、领军型企业培育高地、创新资源要素集聚高地、产城融合发展引领高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产业定位。数字经济核心领域、智能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生物医药、前沿材料等重量级未来产业,每个新产业平台聚焦一个主导产业。

  第五条空间规划。与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划面积在5-10平方公里,生态承载能力强、周边配套良好。

  第六条标志性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重大项目,或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项目,或行业领军型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创新集聚。集聚国际国内一流的研究机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金融等各类创新要素资源。

  第八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所在地政府领导负责的新产业平台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管理运营机构,鼓励采用政企合作型、龙头企业主导型、产业基金主导型等多元化建设模式,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运营机制。

  第九条建设目标。建成后工业总产值(营业总收入)超千亿元,产业链竞争优势显著、创新要素高度集聚、产业配套体系完备、“亩均效益”综合指标走在前列。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地方申报。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新产业平台建设规划、基本情况表、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部门联审。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新产业平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公布名单。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新产业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培育对象并公布。

  第四章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高端化。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运营,更加注重平台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标志性项目和领军型企业的引进与培育。

  第十五条数字化。加强5G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新产业平台、数字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现智慧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化。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配备国际水准的公共服务设施,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培育面向全球市场和具有国际话语权的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绿色化。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建筑,打造生态环境优美、环保设施完善的新产业平台,单位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第十八条共享化。推广共享经济模式,加强企业间创新资源、生产资源的共享,打造研发设计、检测试验、生产能力的共享服务体系。

  第五章监督评价与验收命名

  第十九条 指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产业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资源整合,在新产业平台招商引资、要素保障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积极协调解决新产业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监测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新产业平台统计监测和年度评价工作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监测分析。各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内新产业平台管理指导。各新产业平台做好建设运营、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验收命名。新产业平台培育期原则上为5-8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评价工作,评价合格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命名,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退出省级培育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建设导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