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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个人

发表于:2019-07-31 关注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将享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

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作了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说明,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赋予其更大自主权,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高校院所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条例(草案)》细化了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收入分配比例。明确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动力,《条例(草案)》规定,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将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针对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完善政府支持和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该平台使用科技资源的,将予以补贴。市区政府还应该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这些新技术等都应当符合公共安全、科学伦理和社会公德。

(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