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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18-01-24 关注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的决策部署,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在战略性领域建立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指引。

发改高技规〔201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等部署要求,在战略性领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服务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育成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11日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 号)等的决策部署,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在战略性领域建立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整合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四条 国家根据战略性领域创新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产业转型和集聚发展的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组建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发挥其引领带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的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第六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行业、地方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七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九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拟组建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有关主管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有关主管单位根据修改完善后的组建方案,督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有关主管单位按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在委托第三方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审批文件、论证评估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程序合规性和要件完备性进行复核。主管单位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及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心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根据项目新增建设总投资,按定比例的方式明确国家资金补助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对具备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对西部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鼓励地方主管单位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 推动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主管单位要做好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另行制定),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及其主管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资金补助,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投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资金补助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不占有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股权。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鼓励行业部门、地方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各类科技创新任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Industrial Innovation Center of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